境外吸食大麻回国后可能面临被刑事处罚的风险
大麻是较早发现的精神类活性物质之一。一次性大量使用或肝肾功能不全的人低剂量使用后,可能出现中毒反应,比如脉搏加快、血压降低、肌肉无力、心神不安等反应,甚至还可能产生幻听、幻视,以及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。长期大剂量使用可引起脑损伤以及呼吸、免疫、神经和生殖系统疾病,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。大麻具有成瘾性,使用大麻的频率越高、首次使用年龄越小,成瘾的可能性越大,成瘾后停用,会出现头痛、颤抖、出汗、胃痛、恶心、腹泻、厌食、烦躁易怒、失眠等症状,继而对大麻产生渴求感,难以控制吸食大麻。
加拿大娱乐用大麻合法化后,对大麻的持有、携带、买卖等也进行了严格限制和规管。(详见《<大麻法>相关法律意见书》)
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对人类危害的程度,中国将大麻列为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,并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戒毒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制。例如,《刑法》第357条规定,大麻和大麻树脂与大麻浸膏和町以及四氢大麻酚都是毒品。《刑法》第347条规定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属刑事犯罪,要追究刑事责任,最高可被判处死刑。《刑法》第348条规定,非法持有毒品数量“大”和“较大”的,是刑事犯罪,可处拘役或管制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。具体到大麻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》,持有数量“较大”指大麻油1千克到5千克、大麻脂2千克到10千克、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至150千克。《刑法》第6条规定,凡在中国航空器内犯罪的,适用于《刑法》。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,就认定为在中国犯罪。
建议赴加中国公民充分认识大麻的危害,深入了解中、加双方法律规定,避免因不当行为损害自身健康或导致违法犯罪。
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点:
一、如果在登机回国前吸食了大麻,即使没有携带,但下飞机时被查出吸毒,等同于在国内吸毒,根据不同情况,适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戒毒条例》。
二、如果携带、行李夹带大麻入境时被中国海关查获,无论数量多少,都是“走私”行为,属于刑事犯罪,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四氢大麻酚(THC)在中国属于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,即毒品,含有THC的各类制品均不得带入中国。
四、毒品一经吸食,会相应在尿液、血液、唾液和毛发等生物检材中留下痕迹,成为被认定吸毒违法的证据。毒品在尿液中的追溯期一般不超过3天,血液一般不超过24小时,但在毛发内追溯期可长达几个月甚至数年。所以,如果在加拿大旅游、商务、留学期间吸食大麻,有可能回国后被检测出来,从而受到相应处罚。